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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運送契約
《 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》
壹、購買車票
一、
旅客應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持票證搭車,並於下車時交付。
二、
車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、票價及票號,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,視為無效。
三、
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乘車日期、起訖站名、班車時間及所付票款與票價 是否相符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,事後不予受理。
四、
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車票上所載乘車日期內之任何一次班車為限。對號車票之有效期間 以搭乘車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。
五、
持用優待票者,應主動出示優待身份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已搭乘該路線全程,全票票價補票。
六、
優待票使用對象:
(一)
年滿六十五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份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
(二)
身高一百一十五至一百五十公分之孩童。免費孩童須由已購票之旅客攜帶,最多以一人為限,逾限仍應購買半票。
(三)
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。
七、
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車票,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車票上已載明者,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。
貳、補票、退票及手續費
一、
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,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二、
旅客辦理退票時,對號之車票,應在開車三十分鐘以前辦理,不扣手續費。不對號之車票,應在有效日期末班車開車前三十分鐘以前辦理,不扣手續費。
三、
旅客下車時,應將車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,持用長期票證者,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。如在行程中遺失車票,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,並按原購票補票,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,以無票乘車論。如下車收票前尋獲者,退還其所補之票價。
四、
旅客誤乘班車者,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本公司並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其原購車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(路程錯誤)方可延期有效,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,其誤程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補收或退還。
參、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。
一、
身患傳染病者。
二、
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三、
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。
四、
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五、
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,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。
肆、旅客乘車規定
一、
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,勿緊靠車門站立,下車請提早告知。
二、
車廂內禁止吸菸。
三、
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伍、班車行車規定
一、
班車行駛之路線、停靠站及行車班距,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但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二、
班車行至中途,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,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,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。
(一)
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,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。
(二)
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,得改搭下次班車。
(三)
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,得改搭下次班車。
(四)
旅客願返回起程站者,應免費送回原起程者,並退還全程票價。
(五)
退還車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,並註明經過及原因。
陸、行李攜帶、交運及毀損賠償
一、
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,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
二、
旅客交運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,體積最大以一五0立方公寸,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拒絕承運。
三、
行李遇喪失損毀之賠償,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,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,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柒、行車事故賠償
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、亡或財、物損毀、喪失時,其損害賠償責任,依(汽車客運輸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發給辦法)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。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(本公司車輛均投保乘客責任險上限350萬元)。
捌、誤點處理
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,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(誤點)時,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,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玖、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壹拾、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,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。
壹拾壹、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壹拾貳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